|
| 再就业政策文件选摘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 0:39:58  |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就业工作的进展,在确保稳定前提下,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并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
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
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 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
做好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 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
|
| 法规录入:jacl 责任编辑:jacl |
|
|
上一条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下一条法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