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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对属城乡低保对象的严重功能障碍残疾人实行定额生活补助的管理办法           ★★★
武汉市对属城乡低保对象的严重功能障碍残疾人实行定额生活补助的管理办法
作者:武汉市 文章来源:武汉市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 9:4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指《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界定的六类残疾人,即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

    第三条  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定额生活补助。

    第四条  定额生活补助标准:
    (一)纳入城镇低保的、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元;
    (二)纳入农村低保的、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定额生活补助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指本人户口、低保证、残疾人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本社区(村委会)张榜公布。5天后将初审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一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联。
    (三)街(乡、镇)残联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加盖公章,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定额生活补助条件的,书面下达批准其享受定额补助待遇的通知。

    第六条  区残联按下列要求建立定额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一)补助对象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包括:补助对象户口、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及《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二)财务档案。财务档案包括:核拨补助金的批文、补助金发放汇总表等。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其所在区残联存档备案。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定额生活补助资金按“残联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或邮政部门代发到人”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形成残联、财政、代发机构联网的发放监管体系。

    第八条  定额生活补助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定额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发放,由残联商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代发。
    (二)定额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如终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其定额补助亦于次月随其终止。
    (三)区残联将当月核定的补助(新增或减少)对象名册和发放金额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次月开始发放(或停发)。
    (四)受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在当月将区财政核拨的资金分解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个人存折)。
    (五)补助对象持低保领取证、存折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或邮政部门领取补助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和残联各承担1/3。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残联承担部分从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定额生活补助资金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第170409项“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预算。
    各级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每月10日前,区残联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年度终了,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决算表和决算编制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本级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定额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章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法规录入:江岸残联    责任编辑:江岸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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