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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须知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须知
作者:劳服部 文章来源:江岸残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1:10:04

一、年审意义和范围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145号令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有按在职员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达比例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年审是确认各单位履行上述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必要方式。

    二、年审时间
    每年4至6月。
    
    三、年审地点
    1、一般单位到辖区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地点年审;
    2、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审。

    四、年审内容
    1、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岗员工总数(含临时工)比例及残疾人员工在岗情况;
    2、残疾人员工劳动用工合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落实情况;
    3、单位空岗及需求信息;
    4、核定缺比例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五、年审必备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武汉市安置残疾人情况基层表》;
    3、《武汉市辖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审检证》
    4、《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企事业单位)或《劳动用工手册》(民营企业)或《职工工资报表》(私营私业)原件;
    5、《在岗残疾人员工花名册》及残疾人员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或《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原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单据原件。

    六、执行标准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数达不到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以下公式计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数
    注:0.5以上按1人安排,0.5以下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实际缺额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2人计算。

    七、缴款方式
    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单位,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核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由辖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他单位由市、区劳服机构直接办理年审及征收。

    八、用工单位需安置残疾人的程序
    1、向市、区残疾人劳服机构填报《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明确提出拟安置残疾人人数、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
    2、市、区劳服机构按照用工单位需求,推荐残疾人上岗,并督促用工单位依法输用工手续及备案;
    3、市、区劳服机构对用工单位及残疾人职工跟踪服务。

    九、其它
    1、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将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办理缓、减、免程度:
    (1)缓缴:凭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书面申请。
    (2)减缴:凭会计师事务所签证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年报。
    (3)免缴: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复印件。
    申请减免的单位还应填报《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上述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所需文书资料送市、区劳服机构审核,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缓减免。(以上单位将通过媒体公告)
    3、《基层表》、《审检证》要如实填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经年审确认,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和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为“武汉市××年度残疾人近比例就业合格单位”,通过媒体公布。
    十、年审地址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汉口黄孝河路101号
    电话:82649829
    江岸区残联
    江岸区解放南路364号    

    电话:027-827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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